二、租赁期限,从 2008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止,每 季度 租金为人民币6000 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应每 半年 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12000 元整。下次付款应提前 七天 付清。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2000 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清租赁
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水、电费,□煤气费,□数字电视费,□卫生费,□小区管理服务费等
费用。“√”或“×”。
六、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拖欠租金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达 15天的,甲方有权可自行提
前解除合同,甲方收回房屋,乙方若有家具杂物不搬者,甲方则视为废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甲方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七、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壹个月通知
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壹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请教LZ,对方本应在8月23日支付下半年的租金,但是对方拖到9月16日才付,而且只付了5K,剩余至今未付,所以,我想在对方所付5K的到期日解除合同,也已电话通知租客,如果租客不搬,我能否直接开进去,并把锁换掉,在此先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