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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1-25] 医生教师吃回扣将以受贿罪论处

[11-25] 医生教师吃回扣将以受贿罪论处

医生教师吃回扣将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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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吃回扣可定受贿罪


  新华社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来源:北京青年报)


  另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据新华社电


  焦点


  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解读】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收受回扣等,群众反映强烈。


2008-11-25 07:57  来源:北青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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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旅游费用可算贿赂


  《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解读】


  “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操作的实效性,《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正当馈赠与贿赂有界限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解读】


  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正当馈赠为其行为辩解。《意见》,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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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涉及八种贿赂犯罪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来源:新京报)


  延伸阅读:医生教师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刑责明确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记者杨维汉)当前,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学校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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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病人红包应该还是不能按受贿认罪的。。。
普通老师找谁吃回扣?

zt

医生教师拿回扣规定为商业贿赂,在中国的社会里,找熟人,开后门,送礼送钱,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务员利用自己的权利拿回扣,收红包,仅仅当成党纪来处理,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在中国各级的官员当中,只要有点权利,就会有送小礼,拿几千元的小红包,都是很常见的。
在学校里,大多老师是没有机会拿到回扣的。他们安安静静生活在学校的小圈子,很难有太多的机会接触社会的商业氛围。周一到周五的上课,批改作业,备课,辅导早晚自习,周六也需要补课,既然国家关注这一块,到底是哪些教师有拿回扣的权利呢?

(一)教育局管采购,后勤的官员和教师。在中国,由于教育是官办性质,几乎学校所有的事物是由领导在掌握。特别是各级学校的物品购买,那是充满商业气氛的。比如各学校采购学习用品,电脑设备,多媒体设备教材等等,这样都是教育部门的领导在负责,学校只是个傀儡,

例如,某个城市的区教育局,每年向电脑公司采购电脑给区所属的各小学,统一采购,加强管理,这是领导常说的一句话,可这样的统一采购,数量庞大,价格不菲,很多电脑公司很想攀上这档生意,就给教育局负责采购的领导送回扣,一送就是几千上万,甚至十几万。

曾经认识一个老师,由于教育局招聘懂电脑的老师,由于他在全区应考老师中,成绩第一名,被调到区教育局装备科,专门负责电脑教学设备和仪器的采购及管理,上台7年,房子就买了两套,一套是教育局的内部福利房,一套是豪华高档房,可他以前教书的同事,依然住在学校黑暗的教工宿舍,买一套房子都是咬紧牙。可想而知,这里面的回扣有多少?

(二)学校的后勤,基建的领导和老师。在学校里,负责学校基础建设的领导和老师,也是有拿回扣的权利。这几年,国家对教育投入增大,学校搞建设比较多,建设一栋教学大楼,造价就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由于是公家投的钱,所以造价都是比较高,这样拿回扣,数量大,一个回扣可能相当于几十个老师干一年的活。
学校搞后勤采购的,也容易拿回扣,一般这些老师都是与校长关系好,是校长的亲信,拿了回扣,再给大头给校长,否则校长认为你不尊重他,没把他放在眼里。曾经一个卖体育器材的老板给我说,一个1000多学生的学校,一年采购的体育器材,如篮球,足球,羽毛球,排球等,一年拿的回扣,可解决某个采购老师的一年生活费,就是4-5千元。学校购买教材,办公设备等,也是有适当回扣的。

(三)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学校的教学主管部门,是受很多外面的商家追求的,给学生介绍学习书籍和产品,要求学生购买,商家在从中给回扣。很多校外培训机构,要招生,就要中小学老师介绍,推荐一个学生来读,也适当的回扣。班主任工作辛苦,但很多家长也讨好他,希望对自己的孩子关照多些,既然老师推荐,又不好拒绝。
老师拿回扣是需要杜绝的,因为社会对老师的道德要求相对较高,但是处在一个转型的社会,老师也是社会的一分子,所以需治理教师拿回扣现象,最重要是建立一个法制的社会,一个清廉的社会,特别是称为人民公仆的公务员要清廉守法,做振兴民族的带头人,希望大陆能像台湾一样,对曾任最高领导人的“陈水扁”也照样民主审判,在台湾当教师比在大陆当老师待遇好得多,同样是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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