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ilovenb 于 2008-9-22 15:57 发表 
请教纹纹鱼个问题:
有一朋友是村里的委员,由于征用土地的事,现被检查院定了受贿罪,现已拒留,涉及金额有15万,口供笔录全部做完,(现送入看守所),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机会可以减轻罪名的,不然这样是不是会判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负责征地补偿款的工作的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所以定受贿罪没有问题,而且,15万元明确规定是10年以上!
刑事案件要在会见后才能知道怎么定罪量刑的,不好猜测,我只能说,如果自己承认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建议还是认罪态度好点,也许还能从轻!该自首的时候自首,有立功的机会也最好不要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