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生育险的申领条件
答:
1)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从首次收到生育保险费那个月开始至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月止),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供材料
(一)分娩 :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
2、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如异地生育需报社会保障卡费用的可附复印件);
5、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6、《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4、病历、出院小结(或相关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
6、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市属参保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结算科领取《申领表》或上网下载,网址:
www.xmldbzj.gov.cn按要求填写、签字 → 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失业人员由其所属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 → 携带《申领表》及按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市社保中心结算科 → 15个工作日后,到市社保中心结算科领取《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通知单》 → 到市社保中心财务结算处结算。
办理时效:
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未详尽的可以看看地税网和保障局网站上的介绍
社保常识
http://www.xm-l-tax.gov.cn/xmds/03/03-10.htm
厦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http://www.xmldbzj.gov.cn/web/xmldj-ldj/index.asp
社保其它大家关心的
http://www.xm-l-tax.gov.cn/cms/showArticlesByClassID.do
、 独立个人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答:(1)独立参保个人参保登记:新参保的独立个人适用“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新参保(指2004年4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的独立个人可就近选择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确认管辖关系。管辖关系一经确认,受理的地税区局视为该参保个人的管征分局,负责受理该参保个人以后的停保登记及年度申报变更业务。 (2)独立参保个人停保登记:4月份以后,已参保的独立个人如需办理停保或年度申报变更,岛内的参保个人一律到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金山大厦二楼)办理,岛外到所属地税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新参保的独立个人(2004年4月以后参保)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 (3)社保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取:“变更申报,不变不报”的原则。具体为:独立个人不变更缴费档次的,不必再上门申报,沿用上年的缴费档次,依据新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该参保个人下一参保年度的缴费金额。参保个人如要求变更缴费档次,才需到所属办税服务中心进行年度申报,变更缴费档次。 (4)独立个人社保费月扣款:独立个人月扣款统一采用“缴费一卡通”方式进行委托扣款,原在工行委托代扣的参保个人,无需重新办理委托代扣,地税部门仍从原有的工行扣缴户头扣缴“社会保险费”,扣缴金额同该独立个人在社保公司办理登记时确定的扣款金额。
、、生育险相关文件
答:
1)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见附件
6、生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相关须知和表格
小孩的社保
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按第六条规定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办理登记申报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少儿社保赔付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未成年人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其余部分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一)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个人承担;
(二)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参保个人承担80%;
(三)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参保个人承担50%;
(四)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参保个人承担40%。
第十三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未成年人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一)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45%、35%和25%;
(二)医疗费用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40%、30%和20%;
(三)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35%、25%和15%。
厦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网站
http://www.xmldbzj.gov.cn/web/xmldj-shbx/
[
本帖最后由 joviji 于 2007-8-27 12:10 编辑 ]